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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费、文明施工费
滨标定字[2008]1号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费、文明施工费、临时设施费措施费费率认定和安全施工费费用核定的通知 各县定额站,有关各部门: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,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,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,我市决定实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费、文明施工费、临时设施费措施费费率认定和安全施工费费用核定制度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 一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《山东省建筑、安装、市政、园林工程费用项目组成》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、文明施工费、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。 二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筑工程(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、装饰工程)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、园林工程,在办理竣工结算以前,承包方需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环境保护费、文明施工费、临时设施费措施费费率和核定安全施工费费用。 三、环境保护费、文明施工费、临时设施费措施费按认定后的费率计入工程造价,安全施工费按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数量计取。未经认定的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计入工程造价。四、本通知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,同时滨标定字[2007]5号文件作废,之前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。五、本通知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。 二OO八年一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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